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加强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1 17:10: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各县、区,各有关管理区:
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6〕1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精神,促进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监管体系,促进两类机构做优做强、规范发展。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稳健运行、健康规范的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体系,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1.健全监管队伍。各县级监管部门要至少明确一名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专职监管人员。并在实现专人专职的基础上,确保监管人员的相对稳定,便于监管人员学习、掌握监管业务,了解、熟悉辖区内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情况,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
2.提升监管能力。各县级监管工作负责同志及专职监管人员要以《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文件汇编》(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2015年11月印发),以及后续相继出台的各项文件、通知为主要学习内容,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并将日常监管、设立、变更、年审和风险防控等内容做为学习重点,全面掌握行业监管的各项政策、制度,努力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做合格行业监管人员。
(二)规范日常监管工作
3.加强现场监管。各县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日常监管。至少每月到监管对象经营场所进行一次现场走访,实地查看监管对象经营状况、场所合规性,了解掌握监管对象最新动向;至少每季度对辖区内监管对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档案,了解监管对象运营、财务、业务、人事等方面合规情况,确保监管对象依法合规经营、依规有序变更,并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4.做好监管事项报告。各县级监管部门一要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和日常监管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确保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能及时掌握行业重大风险事项,并做出应对。二要及时上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各类违规事项及查处情况,及时上报监管对象需报批、报备变更事项的意向、计划,便于市政府金融办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5.建立监管工作档案。各县级监管部门要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现场检查记录制度、整改通知制度,完善工作台账,促进监管工作正规化、标准化。
(三)行业退出
6.做好自愿退出引导工作。对担保代偿或不良贷款金额巨大、清收希望渺茫且难以维持日常经营的,或因其它原因自愿退出行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各县级监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指导工作,促使其依规有序执行退出程序,确保不形成风险隐患。
7.严格落实强制退出制度。对出现重大违规事项,达到强制退出标准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各县级监管部门要及时执行强制退出程序,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净化行业环境。
(四)惩处措施
8.建立通报制度。市政府金融办将建立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监管及经营情况通报制度,不定期对监管工作开展不力的县级监管部门和出现违规行为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通报,以督促县级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9.加强违规行为惩处。针对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各类违规,县级监管部门应首先对相关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实施限期整改。限制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或拒不服从监管的,县级监管部门应视情节,对相关公司实施1-3个月的停业整顿,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停业整顿到期后仍不能完成违规行为整改,不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的,县级监管部门可对其实施强制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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