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8 11:14: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各县(区)政府金融办,有关管理区金融办,市直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要求,结合近期年审及检查调研情况,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应计入其他投资,其他投资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20%。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机构出资入股,不得利用对外借款收取利息。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利用注册资本和运营盈利积累资金开展合规业务,其它非自有资金的管理、运营应与公司自身担保业务分离(其它非自有资金主要指:属地政府指定由融资担保公司代管的各类政府基金、还贷周转金、供定向合作业务使用但不能增资为注册资本的各项风险补偿金)。
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情况尽快组织整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应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金融办将不定期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违规经营情况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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