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落实融资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6 15:02: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信政金〔2017〕32

 

各县、区金融办,信阳高新区金融办,市直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7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取消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通知》(豫政金〔2017〕1号)的规定,融资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行政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为做好我市融资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县级金融办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于6月30日前,将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董监高人员任职合规情况及任职备案制度落实情况报市政府金融办(纸质加盖公章)。

    二、凡发现实际任职人员与工商登记、监管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凡发现已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但未在监管部门备案的,各县级金融办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要求相关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并按豫政金〔2017〕1号文规定向属地金融办备案。

    三、请市直融资担保机构立即开展自查,如存在未及时在工商部门对董监高人员任职情况进行变更和未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备案的问题,请于1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并按豫政金〔2017〕1号文规定向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四、对未按要求落实董监高人员任职变更及备案管理制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且未提出合理解释的融资担保机构,同级监管部门可对其实施停业整顿1个月,并通报至其主管部门和人行、银监等部门。停业整顿到期仍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做为重大违规事项进一步采取措施。

    五、今后凡融资担保机构发生董监高人员任职变更的,应及时按工商部门规定申请变更,并按豫政金〔2017〕1号文规定向同级金融办备案,并报市政府金融办建档。

 

    附件:融资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表

 
 

                                    2017年6月26日

 

附件

融资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国 籍

 

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

 

学 历

 

专 业

 

学 位

 

毕业院校

 

技术职称

 

授予部门

 

家庭地址

 

担保/金融工作年限

 

相关经济工作年限

 

拟任职务

 

原任职务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部门

职 务

 

 

 

 

 

 

 

 

 

有无犯罪记录

 

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个人或配偶有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本人保证:不存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拟任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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