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河南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2 09:01: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豫金发〔201919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局,省直管融资担保公司:

为规范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河南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引导支持各类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河南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融资担保机构。

 

                                                                         2019819

 

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河南省设立

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指引

为规范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河南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引导支持各类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一)总公司经营范围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规定。

(二)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人民币的外币。

(三)总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总公司最近两年每年担保业务放大3倍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3%

(五)总公司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其中,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设立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设立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设立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单个分公司运营资金最低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材料

设立子公司所提交的材料与新设融资担保机构相同,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分公司注册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局关于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请示(原件1份)。

(二)总公司注册地的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总公司信誉良好、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意见函(原件1份)。

(三)总公司关于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原件一份)。

(四)总公司依法取得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分公司注册地的属地金融局对管理人员的监管谈话材料(原件1份)。

(六)分公司提交的登记注册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七)分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刊登的基本情况、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1份)。

(八)分公司制度: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和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原件各1份)。

(九)分公司提交总公司划拨运营资金的流水单据(复印件1份)。

(十)总公司近三年的注册资本、净资产等财务状况,融资性担保业务新增、解保和在保等运营情况,以及当年新增代偿、代偿余额、准备金提取和拨备等风控情况的报告或报表(原件1份)。

三、申请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符合本指引的申请条件的,应按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通过属地金融局逐级上报。纳入省直管的分支机构,由其省级主管单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设立意见函。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经属地金融局审查符合设立条件、材料齐全且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的,向上一级金融局提交设立申请。审查中,材料需要补正或情况说明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的,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函证。

(三)决定。符合条件拟予批准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发设立批复或函,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并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批复文件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局或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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