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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为诱饵吸资1.5亿,三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3-12-08 16:25: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活动,一般披着合法外衣,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吸引参与投资人数众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案例详情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因经营建材生意及投资房地产项目向小部分人员借款,2013年后开始加大项目投资,因自有资金不足,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便以投资工程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融资。被告人赖某荣在宁都县梅江镇胜利中路贵人鸟专卖店二楼设立融资场所,以1.5%2%不等月利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集资参与人和被告人赖某荣商谈有关借款事项并达成借款协议后,将钱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给被告人赖某荣,被告人赖某荣即出具借条或借款协议书给集资参与人,被告人赖某荣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给集资参与人。20147月份至20151月份,被告人赖某平受聘于被告人赖某荣,协助被告人赖某荣向社会融资,负责接待客户,介绍融资情况,在被告人赖某荣有明确指示的情况下代为出具借条、支付利息等工作。

截止20151月,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共向张某、邱某等271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达15509.6569万元。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将所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房产项目,高速公路工程以及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等。被告人杨某京直接向集资参与人借款较少,但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部分使用了被告人赖某荣吸纳的资金。最终,因资金断链而案发。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虽然已支付271名集资参与人利息2621.7712万元、归还本金3341.9893万元,仍造成258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9609.7637万元。另13名集资参与人本息已归还,未造成损失。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赖某平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以支付高利息相引诱,公开向271名社会公众吸纳资金15509.6569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赖某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京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处被告人赖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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