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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业专业合作社分社,非法吸收资金899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3-05-26 16:37: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安徽省泗县一起涉养老案件,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1月,被告人黄某某设立某农业专业合作社分社,并以自家门面房作为经营地点。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黄某某通过在经营地点悬挂宣传牌、发放宣传资料等向社会公众宣传,以加入社员并缴纳入股股金或养老保险股金为名,承诺给付年息11%13%和一定数额的红利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至2020年期间,黄某某共向侯某等111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899万余元,其中集资参与人年龄60周岁以上的65人。黄某某非法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投资其参与的沼气项目,期间,黄某某共返还本金11.846万元,共支付利息和红利25.3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另查明,20201129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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