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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菜篮子”骗真“钱袋子”

发布时间:2022-11-04 14:45:54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被告人丁某瞄准老年人的钱袋子,招募陆某、金某等人,通过虚构公司项目系政府菜篮子工程,承诺按期返利、给予投资者高额利息,短短数月骗取1100余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4413万余元。

近日,经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陆某、金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十个月,各并处罚金5万元。

眼见为菜篮子工程

当时听人说这个项目是政府扶持的菜篮子工程,收益很高,我就投资了,哪想到最后连本金都被骗了。70多岁的赵大爷报案时说道。

20173月,江苏无锡的赵大爷从朋友处得知丹阳的一家公司有个收益很高的投资项目,且该公司在无锡设置了办事处。由于退休在家空闲时间较多,他便与朋友一同去了解情况。当时工作人员陆某接待了我们,她说公司主营农业项目,是政府菜篮子工程,有大棚种植基地,种的是太空蔬菜,而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正在众筹。赵大爷说。

在陆某接下来的介绍中,赵大爷了解到,该项目的投资模式为6000元一单,每单每周返利173元,共计返利52周,扣除税费后到手8000元。返利虽然很可观,但他仍将信将疑。在与陆某沟通后,他决定亲自去大棚基地实地考察。

几天后,在陆某的带领下,赵大爷来到了位于丹阳某镇的大棚基地。看着规模较大的基地、听着工作人员的宣传,深信眼见为实的他立即花6万元投资了10单。

接下来的几周,由于公司承诺的返利均能按时到账,赵大爷对该投资项目愈加信任,决定加大投资力度。在与妻子、儿子、儿媳讨论后,他成功说服并促使三人投资了50单,共计花费30万元。

因赵大爷一家共投资了60单,按照返利规则,全家在接下来的52周内每周返利可达上万元。但几周后,他们发现收不到返利了。意识到被骗后,赵大爷立即报了警。

警方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负责人丁某以投资政府菜篮子工程、建设养老产业园等为由,向投资者承诺按期返利、有高额回报,通过陆某、金某宣传介绍、拉人投资,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该案共有290余人报案,其中老年人占74%。经审计,该案共涉及1100余名集资参与人,涉案金额高达4400余万元。

铤而走险的融资模式

丁某出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中毕业后四处谋生,曾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刑满释放后,他开始摸索赚钱的路数。

2015年,经过前期的市场考察,丁某注册成立了公司,主营蔬菜种植,并于次年3月租赁了丹阳市某镇的土地,搭建蔬菜大棚作为种植基地。万事俱备,但公司正式运营前,他却面临着启动资金不足的大难题。

我当时想了很多办法但一直没融到资,后来听说了资金盘这种融资模式。我知道这种模式就是用后面人的钱返给前面的人,最后没钱进来肯定就不行了,但我也没其他办法了。丁某供述道。虽然明知这种方式面临着极大的崩盘风险,但急于用钱的他依旧决定铤而走险,并设定了融资5000万元的小目标

201611月,丁某招兵买马配齐工作人员后,对外宣称公司做的是政府菜篮子工程,种植的是太空蔬菜,因先期资金不足需向社会众筹。接着,他推出了2200元一单、每单每周返利200元、共计返利22周的投资模式。

当时2个月左右的时间,这个项目就吸收到了600余万元,但之后投资的人就少了,我们没有了后续资金。眼看着融资资金与自己的既定目标相去甚远,且以新还旧后资金所剩无几,丁某在喊停此种模式后又开始重新寻找其他的融资方式。

20172月,丁某推出了新的投资模式:6000元一单,每单每周返利173元,52周后除去税费可到手8000元,并开发了配套的系统平台。为将盘子做大,他又在无锡开拓了市场,聘请陆某、金某等人作为市场负责人,负责宣传推广项目系政府菜篮子工程、拉人投资等事项。

推出这种模式后,投资的人挺多,也拉到了几千万元,但除去返利后到手的钱并不多,而且到后面也拉不到人投资了。丁某交代说,由于后续资金不足,随着前期投资不断到期,20178月,他推出的投资项目无以为继,最终崩盘。201910月,顶不住众人催债的他丢下这一烂摊子逃跑了。

真相败露后的法律惩处

20209月,丁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并于次月被丹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陆某及金某也相继投案自首。

202012月下旬,公安机关以该公司和丁某涉嫌集资诈骗罪、陆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丁某供述,其公司与政府菜篮子工程并无关系,对外宣传所用的资料均系虚构编造,吸收所得的资金绝大部分用于投资返利,其余部分资金用于团队提成、偿还个人债务等。

经细致审查,承办检察官查明,自2016年底至20177月,丁某推出的上述2种模式共吸引了1100余名投资人,集资金额达4413万余元,造成投资本金损失2368万余元。

同时,丁某未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且公司自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未实际生产经营,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此外,结合丁某、陆某的供述及部分集资参与人陈述,检察机关认定金某系无锡办事处负责人之一,存在拉人投资等情况,依法对其追诉。同时,金某、陆某系公司员工,对于吸收的资金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272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针对丁某提出的其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运营、无集资诈骗主观故意等辩解,公诉人从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去向等方面进行论证阐述。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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