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稳定 > 正文

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吸资百亿 ,26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3-11-24 14:59: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e租宝是一家以互联网为平台,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其宣称通过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购买设备、房产等资产,再通过租赁的方式将资产收益返还给投资者,从而实现高额回报。然而,事实上,e租宝并未按照承诺的方式进行运营,而是通过虚构项目、虚假宣传等手段,吸引大量投资者投资。

案件详情

20146月,被告人丁宁收购金易融公司,对该公司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后,更名为“e租宝平台上线运营;20152月丁宁收购英途财富公司,将该公司的芝麻金融平台上线运营。此后,丁宁决定由其控制的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为两平台提供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及下属数百家销售公司分别负责“e租宝平台的线上、线下运营;英途财富公司、英途世纪公司分别负责芝麻金融平台的线上、线下运营,另使用国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在平台上宣传为投资提供担保、保理。上述公司均没有独立的人事、财政权,由二被告单位实际控制、管理,对外以钰诚集团名义宣传。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于20146月至20154月间,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20155月至12月间,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年化收益9%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吸收115万余人资金共计762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164亿余元。二被告单位集资后,除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集资本息,以及支付员工工资、房租、广告宣传费用、收购线下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等运营成本外,其余大部分集资款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380亿余元。被告人丁宁作为二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在进行决策的同时,与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丁甸、张敏、彭力等人负责指挥、管理集资活动,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负责制作虚假的债权项目,被告人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按照丁宁、丁甸等人指示,负责收取、支付、调动集资款。被告人王之焕、谢洁、路涛、张平等人分别负责在“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债权项目,被告人谢洁、杨翰辉、姚宝燕、杨晨、丁如强等人负责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利诱性宣传,并通过被告人齐松岩、杨翠致、路涛、丁如强等人分别管理的线下销售公司同步开展线上、线下集资活动,被告人李倩倩、张传彪、宗静、刘田田、王磊、高俊俊等人分别负责项目审核、人员招聘、业务督导、人事管理、平台维护、提供个人名义债权等事项。

经司法审计,二被告单位集资后可查实的集资款用途主要有:384亿余元用于返还集资本息,12.3亿余元用于向提供虚假债权项目的中间人支付好处费,20亿余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提成,12亿余元用于支付办公场所房租、购买办公设备,4.8亿余元用于支付广告宣传费用,29.76亿余元用于与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成集团)合作支出,23.33亿余元调往国外投资31.68亿余元用于收购负债公司、不良债权等支出,12亿余元由被告人丁宁赠予被告人张敏、王之焕、谢洁、姚宝燕、彭力、雍磊、高俊俊等人,4.91亿余元用于购买珠宝、玉器、字画、奢侈品等财物,9.2亿余元用于购买境内外房产、飞机、车辆,2998万余元用于走私贵重金属支出。

案件处理

20169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京0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亿元、一亿元;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等10人犯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王之焕、谢洁、齐松岩、杨翠致、杨翰辉、姚宝燕、杨晨、丁如强、李倩倩、张传彪、宗静、刘田田、五磊、路涛、张平、高俊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对被告人丁宁、丁甸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七千万元;对被告人张敏、王之焕等24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有关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王之焕、李倩倩、张传彪、宗静、谢洁、齐松岩、杨翰辉、姚宝燕、刘田田、杨晨、路涛、张平、丁如强、高俊俊均提出上诉,其中,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侯松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雍磊、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王之焕、李倩倩、张传彪、宗静、谢洁、齐松岩、杨翰辉、姚宝燕、刘田田、杨晨、路涛、张平、丁如强、高俊俊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宽处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71129日以(2017京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一篇:熟人介绍投资国外“赌场”?实为非法集资
下一篇:警惕借“金融创新”名义非法集资

版权所有:信阳市金融工作局 豫ICP备20009196号
地址:信阳市行政中心9号楼1429房间 电话:0376-6366296 邮箱:jrjzcfgxxk@126.com 技术支持:联创科技
豫公网安备 41159202000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