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稳定 > 正文

【案例】形式各异的非法集资,高额回报是共性

发布时间:2023-09-28 17:33: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 高收益宣传。不法分子就是抓住一些集资人害怕风险、贪图便宜的心理特点和金融投资知识匮乏弱点,编造无风险高额回报谎言骗取资金。

案例一:海淀分局破获对残疾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14年起,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等三人,以公司所经营的项目前景光明、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截至201710月,三人先后在北京市海淀、西城以及天津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800余万元,涉及人数96人,大部分为聋哑人。

2.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公司外衣,通过宣扬经营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年化利息为18%22%,收取方式均为现金,对于介绍投资的人员,分配30%的提成,目前公司仍欠900余万元未能偿还。

3.案件警示
食品公司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其行为本身违法,对于广大群众而言,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另外,投资者决定对某个项目投资前,一定要明辨是非,对项目真实性进行考证,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奇迹。

案例二:通州分局破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125月至20148月间,于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成立公司,在通州区设立办公场所,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基金,以最低认购资金5万元,年化收益率24%36%,高额返利为诱饵向2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亿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陈某某以公司名义,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6月执行判决,分别判处陈某某、于某某有期徒刑12年、8年。

2.作案手段

该公司采取街头散发传单、聘请专职讲师定期授课等手段,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基金,该基金类型为黄金、白银期货等投资基金,资金类别为封闭式契约性保本基金。并许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与投资人签署认购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案件警示

一是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收益越高的理财产品风险越大,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二是不要受高息诱惑,凡是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承诺在一定时间还本付息的都是非法行为。三是若发现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减少损失。

上一篇:【关注】以“数字货币”投资为名非法集资获刑10年
下一篇:防范非法放贷陷阱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信阳市金融工作局 豫ICP备20009196号
地址:信阳市行政中心9号楼1429房间 电话:0376-6366296 邮箱:jrjzcfgxxk@126.com 技术支持:联创科技
豫公网安备 41159202000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