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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浮梁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高达3819万元!

发布时间:2023-08-18 15:10: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近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集资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华、谢某翔有期徒刑十四年和十二年,并处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馨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枫、朱某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并处罚金,并责令相关被告人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6月,被告人谢某翔与被告人陈某枫合伙成立某公司,伙同被告人朱某华、张某馨、朱某宏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业务员上门推荐和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宣传,以委托理财名义,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共向425人吸收资金2453万余元,集资参与人净损失1826万元。此外,被告人朱某华个人还以借条、分红投资、项目协议方式向138人吸收资金1366万余元,集资参与人净损失125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朱某华吸收资金对象中,有63人与某公司吸收资金的对象重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翔、朱某华前期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2人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期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吸储以新还旧”“以后还前,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陈某枫、张某馨、朱某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被告人谢某翔、朱某华、张某馨还具有转移违法所得资金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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