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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以“绿色发展”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

发布时间:2023-05-05 10:25: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非法集资人针对不同群体发财致富的心理,假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合作造林投资等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骗取不同受害群体的信任,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20187月,被告人葛某军接受广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均(另案处理)的安排,在南宁市成立分公司并担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业务推广。

20192月,被告人韦某被安排到分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市场部、开发部负责人,负责产品宣传、开发等工作。2名被告人明知公司不具备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金融业务资格,仍对外宣传该公司的绿色无污染食品并承诺支付高额收益作为回报,先后与223人签订分红协议书、社员协议书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转出。

经核查,2名被告人在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396万余元,涉案群众多为老年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军、韦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葛某军、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20万元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15万元,并退赔相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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