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养老集资诈骗案之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发布时间:2022-10-28 11:09: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811021日出生。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8858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18年初,被告人徐某、周某某与他人购买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某、周某某安排沈某某等14人,在公司销售所谓的纪念币(章)、玉石、书画作品等藏品,派发传单进行广告宣传,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到公司后,虚假宣传公司系国有企业授权销售方,谎称购买藏品可享有国家补贴,虚构藏品系限量供应、在市场上具有稀缺性、具有较高的价值及短期升值空间、藏品升值后由公司提供途径帮助销售实现盈利等事实,隐瞒纪念币(章)、玉石、书画作品等藏品实际价值及并无稀缺性的真相,欺骗被害人购买纪念币(章)、玉石、书画作品等藏品,向被害人开具虚假收藏品全国统一专用收藏票。截止案发,徐某等人骗取46名被害人(大部分为老年人)37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周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提供免费或低价旅游观光、情感陪护、虚假宣传等手段,采取免费发放礼品、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收藏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已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被告人徐某等人谎称公司系国有企业授权销售方,获取老年人信任,抓住老年人识别鉴定能力较弱的特点,鼓吹收藏品增值空间大、投资利润丰厚,使老年人相信收藏品投资能够提供养老保障、消除养老后顾之忧,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廉价批发的收藏品,骗取钱财。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投资消费要冷静,绷紧防范意识这根弦,不轻信电话、网络、电视推销,认准正规的收藏投资渠道,特别是要谨防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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