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三)树立正确理财观念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发布时间:2019-07-26 11:10:44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案件回顾

主犯唐某自2004年开始,伙同王某、闫某、金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投资担保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及矿业公司等多家关联企业,以“发行内部投资基金”、“经营木材和亚麻深加工”、“油田开采”、“矿业开发”、“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挂牌上市”等名义,虚构经营利润,将后期收到的集资款谎称为经营利润,支付前期出局的本金和利息,以6个月为一期、月利息6-8%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唐某邦等人还以集资数额18%25%不等作为集资提成,在全国各地大量发展下线代理人,不断扩大非法集资范围和规模。

    主犯唐某等大肆挥霍集资款,购买名车、豪宅、名表、黄金等高档消费品。据主犯唐某供述,仅他本人从集资款转入个人名下5张银行卡内的资金就超过1亿元,供其个人挥霍。

     20105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立案侦查。经查,该案涉及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集资群众4万余人,实际损失近16亿元。

    201312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主犯唐某死缓,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他40名从犯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  

案件警示

从事非法集资的公司尽管其募集范围不同,寄托的产业各异,但大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认购、认养或联合开发、联营入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基本的募集流程是:注册公司或成立分公司进行社会宣传许以高额回报,而后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投资者缴款入公司或代理人指定账户后再分期回报,逐月或逐年返还,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由于一些市民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上当受骗。

市处非办提醒广大市民及投资者,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理性分析,提高警惕,完全可以避免上当受骗。如果一时难以判断和鉴别,也可向银监及公安部门咨询。

 

上一篇:案例警示(四)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例
下一篇:案例警示(二)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版权所有:信阳市金融工作局 豫ICP备20009196号
地址:信阳市行政中心9号楼1429房间 电话:0376-6366296 邮箱:jrjzcfgxxk@126.com 技术支持:联创科技
豫公网安备 41159202000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