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二)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时间:2019-07-26 11:10:03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房地产经纪公司居然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而且给存款人发放的利息比银行高出许多,真有此等好事吗?

案件回顾

刘某于2005年成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了信用担保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同时,以月息2.5%--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放贷款,并按贷款额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7月,共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26万余元。

    2008年初,该公司资金链条出现断裂,不断有放款人到法院提起诉讼。2008715日,公安机关将刘某等五人刑事拘留,同年821日批准将其逮捕。201089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40万元;判处其余四人有期徒刑5年到6年。

作案手段

      1、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非法广告。自2006年起,刘某等人通过多种渠道发布虚假信息,并自印名片四处散发,逐步建立了庞大的借贷关系网。

      2、以亲情为纽带,合伙集资诈骗。在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五名被告中,均为亲属关系,构建起跨地区非法集资网络合伙进行集资诈骗。

      3、高额回报,诱惑难挡。该公司在每笔业务佣金中提成30%发放给业务员,并规定多劳多得。在利益的驱使下,业务员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寻找投资者,使得非法集资的“雪球”越滚越大。

      4、设立担保公司,欺骗投资者。为欺骗投资者,使其非法行为“合法化”。刘某专门成立了投资担保公司,向放款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对大额的抵押贷款还签订格式化的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以此打消投资者的顾虑。

   案件警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房地产中介、担保公司等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将自担风险。市处非办提醒广大市民,在参与一些投资项目时,投资者必须擦亮眼睛,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也不能仅仅听从身边朋友、同事推荐就盲目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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