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光山县汇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5-07 15:38: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豫金发〔202073

 

信阳市金融工作局:

你局《关于光山县汇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权等有关事项的请示》(信金文〔2020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光山县汇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下变更事项:

(一)变更股东。变更前,股东为李伟、吴敏、李恒斌、李全超、廖家虎、邹赐胜、王艳玲、甘术青、何文禄、黄庆平。

变更后,股东为李伟、吴敏、李恒斌、李全超、廖家虎、邹赐胜、王艳玲、甘术青。其中,原股东何文禄、黄庆平退出。

(二)变更股权结构。变更前,李伟持股20%1200万元)、吴敏持股10%600万元)、李恒斌持股10%600万元)、李全超持股10%600万元)、廖家虎持股10%600万元)、邹赐胜持股10%600万元)、王艳玲持股10%600万元)、甘术青持股5%300万元)、何文禄持股10%600万元)、黄庆平持股5%300万元)。

变更后,李伟持股25%1500万元)、吴敏持股35%2100万元)、李恒斌持股5%300万元)、李全超持股10%600万元)、廖家虎持股5%300万元)、邹赐胜持股5%300万元)、王艳玲持股10%600万元)、甘术青持股5%300万元)。其中,原股东邹赐胜持股10%600万元),转让给李伟5%300万元);廖家虎持股10%600万元),转让给吴敏5%300万元);李恒斌持股10%600万元),转让给吴敏5%300万元);何文禄持股10%600万元)、黄庆平持股5%300万元)转让给吴敏。

(三)调整章程相关内容。

二、请光山县汇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本批复及相关材料,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该公司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变更备案资料。

四、请你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增强防范风险意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积极为当地三农、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信贷服务。

 

 

2020430

 

上一篇: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版权所有:信阳市金融工作局 豫ICP备20009196号
地址:信阳市行政中心9号楼1429房间 电话:0376-6366296 邮箱:jrjzcfgxxk@126.com 技术支持:联创科技
豫公网安备 41159202000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