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网贷平台涉及非法集资案件采取三方面处理措施

发布时间:2019-02-02 11:46:00 来源:|0 阅读次数:

北京商报讯 130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以下简称“最高检”)消息,最高检今日召开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守好人民群众‘钱袋子’”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缐杰介绍,近期出现多家P2P网贷平台的“爆雷”事件,其中有的P2P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

针对近年来涉及P2P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案件,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三方面措施: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制发会议纪要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

这三方面处理措施具体包括,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2016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据缐杰介绍,在办理各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努力实现精准打击和有效保护。

此外,制发《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针对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追诉范围、证据审查运用、跨区域办案协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进行了集中研究分析,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缐杰提到,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据了解,《意见》共十二条,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缐杰强调,下一步,最高检、公安部将继续充分发挥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努力为打好三大攻坚战,特别是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顺利推进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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