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信阳市平桥区宝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地址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11-11 14:29: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信金文〔201970

 

平桥区政府金融办:

你办《关于信阳市平桥区宝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住所及修改章程的请示》(信平政金〔201911号)收悉。经研究,现依据《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豫金发〔2019203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信阳市平桥区宝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下变更事项:

(一)变更经营地址

变更前经营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阳光花园小区21排第6户。

变更后经营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泰安小区5号楼2单元202室。

(二)变更章程

该公司因上述经营地址变更而修订的新章程。

二、信阳市平桥区宝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本批复及相关材料,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

、请你办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增强防范风险意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积极为当地“三农”、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信贷服务。

 

 

信阳市金融工作局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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