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息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11-13 15:58: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信政金〔201860

 

息县政府金融办: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息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豫政金〔2018194号),现对你办《关于息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请示》(息政金〔201826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息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下变更事项:

(一)变更股东。变更前,股东为:方忠莲、方忠胜、邹峰、黄猛、杨元喜、许淼盈、扶志、袁风芝、黄平、蔡良志。

变更后,股东为:方忠莲、方忠胜、黄猛、杨元喜、许淼盈、扶志、袁风芝、黄平、蔡良志。

(二)变更股权结构。变更前:方忠莲持股20%1000万元)、方忠胜持股10%500万元)、邹峰持股10%500万元)、黄猛持股10%500万元)、杨元喜持股8.5%425万元)、许淼盈持股8.5%425万元)、扶志持股8.5%425万元)、袁风芝持股8.5%425万元)、黄平持股8.5%425万元)、蔡良志持股7.5%375万元)。

变更后:方忠莲持股30%1500万元)、方忠胜持股10%500万元)、黄猛持股10%500万元)、杨元喜持股8.5%425万元)、许淼盈持股8.5%425万元)、扶志持股8.5%425万元)、袁风芝持股8.5%425万元)、黄平持股8.5%425万元)、蔡良志持股7.5%375万元)。其中:邹峰持股10%500万元)转让给方忠莲。

(三)变更高管。总经理由李朝晖变更为方忠莲。

(四)变更章程。同意该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的章程修正案及按照章程修正案修改完善的章程。

 二、请息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本批复及相关材料,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该公司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变更备案资料。

 四、请你办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增强防范风险意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积极为当地三农、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信贷服务。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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