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31 15:48: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信政金〔201830

 

各县区政府金融办,羊山新区财政局,市高新区金融办,各市直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731   

 

 

 

 


 

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

(豫政金〔201810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经省政府金融办与省工商局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担保公司的退出

       (一)融资担保公司自愿申请退出。融资担保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上述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并及时组织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过程应当接受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做出明确安排。

          2.融资担保公司完成清算后,即可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出退出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书面申请,上交《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相关决议、融资性担保业务余额清单、公司清算报告等资料。

         3.县、市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在政府或监管部门网站公示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4.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后,将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并在河南省政府金融网站予以公告,并在1 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融资担保公司在省政府金融办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公告后,即可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退出担保行业。

      (二)融资担保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而解散。融资担保公司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依程序办理后,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1.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合并。一个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司按照程序和条件办理。吸收公司完成注册的同时,被吸收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手续。

         2.融资担保公司新设合并。两个及以上融资担保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融资担保公司,新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新设公司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新公司完成注册的同时,合并各方解散并办理注销手续。

         3.融资担保公司分立。一家融资担保公司分立为两家及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新公司须达到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按照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程序办理。新公司完成注册的同时,原公司解散办理注销手续。

         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融资担保公司含并、分立、涉及变更名称的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监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融资担保公司违反《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当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1.属地监管部门将拟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一并告知当事人,责令其上缴《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监管部门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监管部门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监管部门在当地报纸和门户网站上以公示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监管部门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示之曰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2.属地监管部门将拟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意见在当地主流报纸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后,上报省辖市监管部门。省辖市监管部门复核,并在当地主流报纸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在作出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告之前,通过市、县监管部门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省政府金融办将举行听证会。

         4.省政府金融办作出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后,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市县监管部门将省政府金融办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通知融资担保公司,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河南)记入企业名下。属地监管部门要采取风险防范、处置和监管措施,防止发生风险或风险扩大。

          6.《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融资担保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必须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直至责任解除,但不得继续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7.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若需将公司予以注销,须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司法裁决市场退出。融资担保公司出现《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解散、破产情形,需要解散或破产的,按照《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决进行。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裁决结果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由省政府金融办予以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公司法》《破产法》的规定执行解散或破产程序。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

        (一)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小额贷款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上述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并及时组织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过程应当接受属地监管部门的监督,对未到期贷款责任的承接做出明确安排。

          2.小额贷款公司完成清算后,即可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小额贷款业务余额清单、公司清算报告等资料。

          3.县、市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在当地报纸和门户网站公示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4.省政府金融办下达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批准丈件,在其网站予以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小额贷款公司持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批准文件,即可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退出小额贷款行业。

       (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被取消。监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公司法》、《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其工作程序比照本通知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程序办理。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退出

           目前,全省仍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在公司名称中带有担保字样。这些公司有的虽然长期处于关门停业和失联状态,但挤占了社会资源,有的仍继续以融资担保公司的名义非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存在一定隐性风险,既影响行业市场秩序,又增加了社会行政成本。各属地监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开展对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和市场退出工作,净化市场环境。

(一)清理及退出原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和市场退出工作,坚持属地负责,一线把关,分类处置,防控风险的原则。

(二)清理对象、重点和方式。清理对象是未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公司名称中带有担保字样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重点是通过排查清理,做到三个摸清、一个实施:摸清企业状况、摸清经营现状、摸清风险底数,实施分类处置。清理方式是主要通过清理工作,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规范一批,吊销一批,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吊销营业执照等依法进行市场退出。

        (三)事后监管及退出程序。1.事后监管措施:(1)由属地监管部门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清理对象进行排查摸底,做到三个摸清、一个实施(2)由属地监管部门对排查出的清理对象在当地主流报纸和政府或监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告知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进行公司注销、解散和清理债权债务等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的规定与要求,以及对其采取的信用监管与信用约束措施。(3)由属地监管部门将公告抄送同级处非、公安、工商、人行、银监、法院等部门,并连同该公司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一并推送至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退出。(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退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去掉企业名称中的担保字样,进行变更企业登记事项时,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情况在当地主流报纸和政府或监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抄送属地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变更。(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愿申请注销营业执照的退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清算工作,清算过程应当接受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对其债权债务和未到期担保责任的承接做出明确安排并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赴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下列情况,属地监管部门可提请县级(含)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直至法入主体资格完成注销。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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