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信阳市平桥区宝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公司住所等事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04-03 09:32: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信政金〔201811

 

平桥区政府金融办:

你办关于《信阳市平桥区宝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住所和修改章程的请示》(信平政金〔201716号)收悉。经研究,现依据《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豫政金〔20151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730号文件精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7143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信阳市平桥区宝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下变更事项:

    (一)变更住所。公司原住所:信阳市平桥区中心大道(工商银行)91号。公司新住所: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阳光花园小区第21排第6户。

(二)变更章程。同意该公司变更住所的章程修正案及按照章程修正案修改完善的新章程。

二、请信阳市平桥区宝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本批复及相关材料,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登记。

三、该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

、请你办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增强防范风险意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积极为当地三农、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信贷服务。

 

 

 

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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