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5 15:14: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各县(区)政府金融办、各管理区(开发区):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5〕1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
豫政金〔2015〕17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
为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现就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设立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立条件
设立农业信贷担保公司除符合《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外,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取得属地人民政府出具的风险防范承诺书和风险出资工作预案。省管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的,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风险防范承诺书。
(二)名称须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表述仅为“农业信贷担保”,不得带有“投资”、“信用”或“融资”等字样。
(三)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80%。
二、业务范围
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必须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必须专注于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三、有关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金融生态环境、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现状和自身监管能力,规范准入审批,加强日常监管,实现科学合理布局。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申报设立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并做好资格初审工作。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实行责任追究。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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