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15-06-29 09:39: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豫政金〔2015148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为落实省政府“加快发展亿元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把好准入关,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社会资金和外资企业设立规模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设立条件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外,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取得属地人民政府出具的风险防范承诺书和风险处置工作预案。省管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的,须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出具风险防范承诺书。

(二)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在省级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在其他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在省辖市各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

(三)名称须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表述为“小额贷款”。

三、出资主体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主体除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外,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法人股东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出资累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1%

2、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企业法人的:(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贷款逾期记录;不存在未结民事诉讼案件或未履行的被执行民事案件。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年净利润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

3)本项目投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投资本项目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3、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政府财政或事业法人、社团组织的,对本项目出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投资许可手续。

4、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国(境)外法人的,除满足本通知关于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总额须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二)自然人股东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两年内无犯罪记录和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且一次性出资到账,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

3、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四、优化布局

(一)支持目前辖内尚无小额贷款公司的空白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壮大实力,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有意愿退出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积极引导长期不开展业务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不断优化行业结构。

(三)金融生态建设评价等级为“一般”的县(市),原则上不得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四)上一年度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资金使用效率〔资金使用效率=当年月平均贷款余额/(资本净额+各项融资余额)×100%〕低于90%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五、有关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金融生态环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和自身监管能力,规范准入审批,加强日常监管,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实现科学合理布局。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实地考察法人股东,重点对股东出资能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资本金真实性等进行严格核实把关。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制定细则,择优发展。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坚持择优原则,细则中所定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201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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