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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知套路,防范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0-06-12 13:46:08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非法集资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今天发布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市民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1

20116月和20136, 被告人柯某宏分别成立AB公司。20144月,B公司决定对西部国际轻纺城459号楼商铺的3年经营权进行转让,客户一次性付清转让款,3年期满后B公司按照合同金额的1.1倍回购商铺经营权。客户将商铺经营权委托给C公司(201310月成立)管理经营,C公司每年按照客户购买商铺经营权金额的17%返利给客户,3年后C公司将商铺经营权退还客户。按此模式,B公司共向300余人销售600余个商铺经营权,非法吸收资金7632.922722万元。

另外,柯某宏分别成立了D公司和E公司,宣传A公司工程项目和B公司西部国际轻纺城项目,以高息引诱向社会吸收资金1496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被告人柯某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柯某宏自首并积极对其企业进行生产自救,形成资产能够偿还集资参与人的债务,与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各四十万元,柯某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案例2

20132月以来,王某林多次在四川省蓬溪县、射洪市的烟酒商铺购入香烟,并低于市场价卖给他人,制造能够在蓬溪县烟草专卖局以内部价批发香烟的假象。20136月至20152月期间,王某林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其做工程、经营烟草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高额利息,陆续向陆某银等人借款,所借资金除给付前期借款本息外,多用于购买足球彩票和日常消费。经查,王某林共筹集资金5968.0125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597.338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某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见,不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往往都会采取以下手段:

高额收益做诱饵

不法分子以无风险、有担保、高收益”“稳赚不赔”“保本高回报等反投资规律噱头进行宣传许诺,且在集资初期通常会通过以新偿旧方式按时足额兑现,以吸引更多的集资参与人。    

项目包装藏猫腻

不法分子会通过各种方式编造各种项目,骗取他人信任,有的通过注册合法企业,却不提供真实内容的产品(服务),有的利用商铺采取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的方式,直接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虚假宣传造声势

不法分子为迅速做大声势,会通过邀请名人站台、展示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的合影、大量政府批文,或举办现场观摩体验活动、组织集体旅游、实地考察、赠送礼品等方式宣传,无固定对象地广泛招揽群众。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醒广大群众做到以下三不

不受高收益诱惑而冲动投资

不轻易相信所谓的无风险、高收益等宣传,金融投资专业性强,涉及各类风险管理,应当保持理性科学的投资观念和风险责任意识,掌握基础的投资知识,正确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切莫因一时冲动被骗入局。

不轻信不明身份的机构或个人

了解融资合法性,除了企业营业执照,还要了解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坚决远离不具有相应资质、超范围经营或自称公司在境外接受监管的机构,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等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

不轻易投资不透明、不了解的产业或项目

遇到投资集资类宣传,要认真了解产品(服务)或项目的资质许可、经营模式、资金去向和获利方式等,做到看不懂的业务不触碰,说不清楚风险点或看不透风险的产品要远离,不要被各种噱头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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