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看!这才是理解“非法集资”的正确方式
发布时间:2020-06-02 15:56: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伴随着破坏金融犯罪案件的大量出现,“非法集资”在社会广泛流传,为人所知,有些文件和司法解释的标题,也同样使用了“非法集资”,以至人们认为非法集资是刑法罪名,但“非法集资”并非刑法上的一个独立罪名,只是对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一个统称。
《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有七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较为常见,另外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
以上罪名中,与民间借贷关联密切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着重说一下这两个罪名。
共同特征
一是非法性特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吸收资金或借用经营名义形式吸收资金,包括了主体未经批准、业务内容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文件等。
二是公开性特征。常见的拉条幅、发宣传单、发短信、发朋友圈、发抖音、发快手、弄讲座等等宣传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
三是利诱性特征。承诺高额利息、分红、工资、销售提成、奖金、分实物、分股权等。
四是社会性特征。与民间借贷不同的是,不是“一对一”、“单对单”,而是面向不特定的对象、人群。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常见行为
一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性或不以销售房产为主要目的,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行为。
二是转让林木权并代为保管。
三是代种植、代养殖。
四是投资入股方式。
五是利用“会”“社”等组织吸收资金。
六是委托理财等。
集资诈骗罪的常见行为
一是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于生产经营的与筹集资金的比例相差很大,不能返款。
二是肆意挥霍资款。
三是携带资金潜逃。
四是抽逃、转移资金、财产。
五是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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