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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以复制画投资为名,6000余人损失3亿余元

发布时间:2023-12-22 14:37:00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我现在都有心理阴影了怕又遇到骗子。说话的是70岁老人蒋文兰(化名)。在骗子的引诱下蒋文兰花19万元购买了7幅成本低廉的复制画。更加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和她一样购买并遭受损失的有6000余人,其中大部分是老年人,非法集资数额高达10亿余元。

案件详情

20209蒋文兰在公交车站随手接到一张推销复制画的传单,一则免费领礼品的广告语吸引了她的目光。根据传单上留的地址,她找到了一家艺术品公司营业部。

走进大门,她看到许多老人都在排队,便跟着排在后面,很快就领到一块香皂。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如果到公司二楼参观画展,还可以多领一条毛巾。来到二楼,一个叫小李的工作人员正口若悬河地讲解,我们展览的都是复制画,公司买断了这些作品的版权,进行限量复制,它们都十分具有收藏价值,通过市场炒作可以快速升值,公司再委托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外售卖就能盈利……”“小李一口气为大家列举了许多复制画炒作成功的案例,用他的话来说,每一笔交易都让公司赚翻了

蒋阿姨,留个联系方式吧,下次公司如果有免费派发礼品的活动,我第一时间联系您。此后,小李通知蒋文兰去领过几回小礼品,即便有事去不了,也会细心地帮她留一份。

这幅复制画原价要4万,我可以帮您拿内部7折折扣价,您先付原价全款,折扣优惠的1.2万元将分12期按月返利给您,您每月可以领1000元。有一次,小李兴冲冲地告诉蒋文兰,他有公司优惠购买复制画的名额,还细致地帮她算了账。一年之后,公司会以4万元原价回购,您可以净赚1.2万元。

蒋文兰很是心动,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她签了购画合同和托管合同,花费4万元买了第一幅复制画,约定将画委托给公司保管和炒作,一年以后公司以原价进行回购。

此后连续4个月,蒋文兰每个月底都准时领到了1000元的返利,这让她吃到了定心丸。更难得的是,小李还私下将这笔交易的员工抽成”300元还给了蒋文兰。咱们这么熟的关系,我怎么好意思赚您的钱。隔三差五地打电话嘘寒问暖,通知她参加老顾客优惠活动、免费派送活动,询问是否按时领到月底返利等,这一连串表现让蒋文兰更加信任小李

小李的建议下,蒋文兰禁不住高额返利的诱惑,又追加了几次投资,前前后后共花费19万元购买了7幅复制画,短短几个月领回了2万余元的返利。直到蒋文兰着急用钱,找公司回购复制画时,被以财务人员休假”“账目需要处理等各种理由拖延、推诿,小李再也联系不上。

经查,20177月至202111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鑫达润泽公司、分公司及关联公司,在重庆市渝中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渝北区以及四川省宜宾市、绵阳市等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期间,张某安排被告人路某担任鑫达润泽公司总经理,负责所有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张某、路某安排丛某、徐某、邓某等人(另案处理)担任各分公司及关联公司负责人,在各分公司及关联公司采取基本相同的经营模式,即设立客服部、销售部等部门,招聘工作人员,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销售复制画为幌子,主要面向老年群体等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复制画,承诺购买复制画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在投资期内可以按月领取折扣款,投资到期后可以原价回购复制画,以此方式获取集资参与人信任,实施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经审计,张某所实际控制的前述公司共计向900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0亿余元,造成6000余名集资参与人资金损失3亿余元。

案件处理

重庆五中院认为,张某、路某设立公司,以投资复制画的名义对外宣传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以新换旧的方式进行经营,其收入来源仅有客户资金投入,集资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造成3亿余元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作为鑫达润泽系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对公司的资金和重要人事等进行掌控和支配;被告人路某作为鑫达润泽公司的总经理,具体负责鑫达润泽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全部业务,并对鑫达润泽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关联公司的资金进行调配,二人均系主犯。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部分赃物。

重庆五中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路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路某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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