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监管 > 正文

中原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18 13:05:39 来源:信阳市金融局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建立健全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完善“能担、愿担、敢担”的制度激励措施,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及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河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豫金发〔202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主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双创”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是指集团公司为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以下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尽职免责,是指集团公司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履行了职责,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行政处分、减发绩效工资等。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集团公司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调查、评审、反担保办理、保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经办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六条 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项目评审、内部审计、审核决策、风险防控、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界定关系人,明确尽职要求,确保具体业务流程的每个关键环节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七条 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规范履职,且不存在违反对集团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三章 免责情形和问责要求

第八条 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或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复工复产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 

(二)因非洲猪瘟、牛瘟、禽流感等动植物疫病导致政策性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具备县级以上植保、兽医等权威机构认定出具的证明材料的;

(三)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对特定对象进行政府扶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需提供能体现该项目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正式文件及名录),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

(五)债务人因遭受重大灾难或突发变故(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导致意外死亡、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或债务人出现风险隐患后难以及时化解风险,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减额度或强化反担保等措施续保缓释风险,最终将代偿额度降低到50%及以下的;

(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或因市场原因导致抵(质)押物自然降价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或损失的;

(七)相关人员按照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仍发生代偿的,在6个月内,积极追索收回代偿金额60%以上的;

(八)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工作人员发现项目移交前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九)在集团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专题办公会等集体决策中,有书面会议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担保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十)在档案或业务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担保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的;

(十一)为开展支小支农业务,按照集团公司政策、制度、决策文件等相关要求减少或取消反担保,同意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不足值或降低债务人反担保要求的;

(十二)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总对总”批量业务(含直保、再担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或原金融扶贫类业务)及其他专项产品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业务方案、保后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履职的。如:1.增信补偿再担保业务,在对担保机构调查、评审、保后及代偿补偿等环节不存在违规行为的;2.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总对总”批量再担保业务,在对担保机构调查、评审、保后及业务方案执行等环节不存在违规行为的;3.批量直保等各专项产品业务,按照产品方案、协议、制度等执行,不存在违规行为的。

(十三)其他无充分证据证明集团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情形;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或从轻处理情形。

第九条 集团公司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内部规定,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责,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且造成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或损失的;

(二)弄虚作假,与债务人、合作机构恶意串通或故意隐瞒真实风险情况骗取担保的;

(三)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向债务人索取或接受经济利益的,或向债务人乱收费,变相增加债务人融资成本的;

(四)发现债务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刻意隐瞒,未进行实地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代偿的;

(五)因主观原因违反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未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在担保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应调查而未调查、应发现而未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风险因素的;

(六)在抵(质)押物反担保业务办理中,存在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和权利凭证核查或恶意造成抵(质)押物评估严重失实的;

(七)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未及时制定和实施风险化解方案,延误时机,致使发生代偿,且延误行为与代偿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八)发生代偿后,存在未按时履行催收义务等不作为情形,导致债权追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全部或部分债权或损失扩大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内部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的问责要求:

(一)执行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当对其追加责任认定。

(二)同一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担保业务承担责任的,应当统一考虑、合并问责。

第四章  工作流程和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和认定建议工作。工作小组由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任组长,主管审计的副总、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风险控制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业务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应当回避的除外),也可邀请董事、监事代表参加。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牵头开展尽职免责相关工作。工作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省内及集团公司有关尽职免责制度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制定尽职免责调查方案,组织尽职免责调查、评议,汇集事实认证材料,起草尽职免责调查评议报告,整理工作档案等。

第十三条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

第十四条 开展尽职调查评议时,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被评议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评议工作。

第十五条 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应在6个月后启动尽职免责调查。对被评议人员的责任处理,必须以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评议。

第十六条 尽职免责调查可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调查、核实等现场方式,要求相关人员做出情况说明。收集证据应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谈话记录、情况说明、复制资料等应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查清相关事实后,应当制作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拒不签字且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调查人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若有证据证明存在责任认定错误的,应重新认定责任;若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调查情况应作为尽职评议的重要依据。尽职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调查情况,经集体讨论形成尽职评议报告。尽职评议报告一般包括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被评议人经办的被调查业务整体风险情况、评议结论或建议等。

第十九条 评议结论可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其中,尽职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的;基本尽职是基本履行工作职责,但在办理程序、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业务出现风险直接原因的;不尽职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应以被评议人签字确认的事实认证材料及书面说明材料和评议结论为参考,对被评议人作出尽职评议结论报告。尽职评议报告及相关材料,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党委会审定。对责任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对责任认定为基本尽职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追究;对责任认定为不尽职的,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等要求,启动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责任认定结果公示、使用,参照《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客观、全面地记录调查、评议、认定过程和结果,归类、整理相关材料,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调查评议人员办理业务应秉承审慎、诚信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规范履职,且不存在违反对集团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调查评议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与被调查人员为近亲属、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如有正当理由,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调查评议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控制调查工作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查阅、摘抄、复制、携带调查资料,严禁泄露调查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保障调查评议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 被评议部门及其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调查工作,不得对调查评议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一篇:河南最大商业融担机构拟增资至100亿元,公开遴选投资人
下一篇:融资担保业清廉文化建设倡议书

版权所有:信阳市金融工作局 豫ICP备20009196号
地址:信阳市行政中心9号楼1429房间 电话:0376-6366296 邮箱:jrjzcfgxxk@126.com 技术支持:联创科技
豫公网安备 41159202000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