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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披规则实现“大一统” 债券市场法制建设再进一步

发布时间:2021-01-05 15:46:00 来源:上海证券报 阅读次数: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黄紫豪)为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15日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51日施行。

  企业债、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共同组成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而此前三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全相同。据了解,《办法》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优化信息披露流程和要求、增强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度,对于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推动《办法》出台,实现了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四个统一。分别为统一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统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企业、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统一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标准及披露要求。

  实际上,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三部门共同推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发展、推动规则统一的有效举措。包括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

  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也是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基础制度之一。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而前期债券市场个别违约事件,也侧面反映出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环节后,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为与会议纪要做好衔接,《办法》专门增加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具体信息披露安排。

  《办法》的发布,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作为投资者分析债券投资价值的重要信息来源,为提高其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强化募集说明书作为债券基础性文件的法律约束力。

  实际上,募集说明书载明了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办法》首次从格式、内容、投资者类型等维度统一了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在降低因规则不一致而带来的披露成本的同时,提升了债券跨市场发行便利性,提高了投资者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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